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三)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中共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浠水县监察委员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湖北省纪委监委|黄冈市人民政府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浠水纪委>> 党纪法规
如何理解党内政治生活红线(三)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9日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

典型案例

周某,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副局长。

2016年3月,周某在某网站论坛上转发了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并在论坛上发表评论,对党的“一国两制”政策进行不负责任的批评和议论。该评论被网友大量转载,造成了严重不良的政治影响。同年5月,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立案审查。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违纪案件。所谓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对中央大政方针不负责任地胡乱发表意见、批评指责,甚至诋毁歪曲等,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从本质上来说是“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的行为,是一种与党中央方针政策精神对抗的行为,是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中央大政方针是党中央关于治国理政所作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关系到党中央的权威和国家长治久安,全党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妄加评价,更不允许诋毁歪曲。所谓的“妄议”,是指无中生有的评议、歪曲事实的评议、僭越规矩的评议,是“恶议”“假议”,而非“良议”“真议”,是破坏性的、不负责任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评议,是动机不纯、方向不正、方法不当的评议,而不是追求真理、惩前毖后的评议,绝不是我们党所提倡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新增加的内容。主要针对一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不言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中央大政方针妄议乱议,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等突出问题增加的条款,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将发挥重要的纪律保障作用。

本案中,周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政治敏感性和辨别力,自觉维护党中央大政方针。但是,周某却无视党的纪律,毫无政治敏锐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公开对党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妄加评价,不负责地进行批评和指摘,引发社会上思想认识混乱,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和权威,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应当受到党纪追究。

政治提醒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这是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遵循,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牢记党员身份,在党言党,在党为党,决不能不负责任地公开随意批评指摘中央的大政方针,即使是在私下场合,也应当谨言慎行,否则传播开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就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当然,反对党员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绝不是堵塞社会言路,压制党内民主。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是没问题的,如果党员对党通过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禁止“妄议中央”是基于党章在总纲中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思想,有的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党员干部一定要谨记,入党要守党纪,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决不能阳奉阴违、妄议中央;决不能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的“能耐”。

法规链接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第三段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版权所有 © 中共浠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浠水县监察委员会      
鄂公网安备 42118202000035号    鄂ICP备18005871号